本报讯 (记者 刘春华)2015年12月22日省法院对外公布,已制定出台《关于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涉诉企业保全成本与被保全成本。
针对近年来商事纠纷持续上升,尤其是一些大中小型企业因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引发债务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省法院以“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有利于降低保全成本与被保全成本”为原则,制定了《意见》,一是依法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二是既依法保护债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保全措施对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在着力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方面,《意见》规定三种情形可以不提供保全担保: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债权债务金额明确具体的;申请人对其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申请保全的;案件诉讼终结后申请执行前,胜诉方申请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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