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办法》指出,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障,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只能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收费,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到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在退费方面,《办法》提出,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5种途径解决: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林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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