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转股,是指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论其优点,对银行而言,债转股有助于减少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拨备覆盖率,潜在的投资收益也可能上升;对企业而言,不仅降低企业负债率,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还增强了企业营运资本,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作为上世纪末为国企脱困祭出的“利器”之一,债转股在当前不良资产急升的背景下受到高关注。
3月31日,农行2015年业绩发布会上,农业银行行长赵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商业化债转股政策快出了,农行会根据商业化债转股的要求,积极审慎推动商业化债转股。目前农行正在研究,未来将结合即将出台的政策安排和相关实施细则,在客户选择和债务重整流程中积极谨慎操作。”
无独有偶,招商银行副行长王良明确表态,招商银行对债转股高度重视,目前已专门成立债转股领导小组积极研究方案,在政策、制度、外部环境的成熟及监管要求下稳步推进。建行给出的答复则是“政策在研究之中,目前还没有细化到银行的经营层面”。
种种迹象似乎都在暗示,债转股重启的脚步渐行渐近。
比较:
本轮债转股强调市场化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认为,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在顶层推动、企业资质、转股处置及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轮债转股或将由银行主导,但仍需政府进行顶层设计推动,以便全面有效落实;退出机制方面,在上一轮债转股中四大AMC采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的机制退出持股企业,本轮试点预计借鉴以往经验,先以银行持有股权,而后通过产业资本介入转让股权或企业股权回购的方式进行。”
当然,也有不同观点。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处理不良资产不仅需要剥离已有存量,更为关键的是降低新生不良资产的产生,而这需要商业银行市场化地贷款投放。上一轮债转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未能有效防止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造成后续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缺乏损失和利润的考核。对比2002年后日本的不良贷款余额的快速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或受益于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强调“市场化“原则,或预示着此轮债转股制度设计上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还是要等待监管细则出台。
债转股后,银行成为大股东,尽管潜在的收益可能上升,但由于银行本身多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也缺乏产业链整合的能力,这使得其股权投资者的权益和积极作用相对较弱。相比债务,股权投资收益面临很大不确定性。
平安证券认为,大面积推动债转股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还是个别试点,同时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和潜在的利益输送发生。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提醒,在具体实施中,债转股短期内对减轻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一定的效果。但要防止成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坚持市场化原则,且规模总量上要适度可控。
猜测:
银行主导还是政府主导?
与上世纪90年代末不同的是,这一次,银行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轮债转股采用银行主导进行的概率较高,因为政府主导型更适用于不良贷款率畸高、需快速处理的阶段。亚洲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通常超过30%,而目前中国不良贷款余额逾2万亿,不良贷款率约2%,整体可控。”姜超认为。
招商证券分析师马鲲鹏在最新的报告中指出,如果用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的综合回收金额占不良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来模拟银行作为债转股的承接主体可能的不良回收率,结果显示债转股资产不良回收率的水平高于银行通过传统方式直接转让该资产的回收率近10个百分点。
不过,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主导债转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尽管设有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条款,但如需逐案报经国务院审批,其操作性恐有一定问题。杨凯生建议,如若进行一次性授权,在授权时应设置一系列明确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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